我省与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青海省互相开展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工作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已顺利启动与湖北、重庆、天津、浙江、江西、安徽、河南、四川、江苏、吉林、海南、贵州、黑龙江、福建、辽宁等十五个省(市)的跨省异地受理工作,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湘籍群众居民身份证审签工作。近期,经与北京市、山东省、青海省公安机关积极对接,我省与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青海省10月12日起互相开展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工作。我省14个市州的19个跨省异地受理点增加受理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青海省居民身份证。同时,在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青海省就业、就学、居住的湖南籍群众可在该省所设跨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在我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青海省籍群众,证件丢失、到期或损坏,可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学生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到跨省异地受理点申请补领、换领,补领前须进行身份证挂失申报。异地受理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外,不另收取任何其它费用,也不增加制发证周期。群众自办理异地受理手续之日起,30天后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根据公安部部署,我省将继续与全国其余省(市、区)对接协调,逐步互相开通异地办证,让更多湘籍群众在全国范围内享受这项改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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